2007年12月1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两少女淹死在深坑 三被告共同来赔偿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巫红梅/文 配图:毕传国

  遂昌县石练镇柳方村有个位于桥头的河道砂石料采挖场,一条为运输砂石料而修建的便道,连接着堰坝上的道路和河面。
  今年8月16日11时30分许,年仅15岁的女孩小真(化名)在村口遇见同龄的小妮(化名)后,便一起回家。路过该桥头时,两人从这条新建的便道下河。不料,两人均掉进取砂后形成的深水坑中,溺水而亡。
  女孩的意外身亡,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悲痛,也带来了关于责任认定的纷争。

  丧事办完了  责任难定了
  事发后,死者家属和采挖场负责人及遂昌县石练镇人民政府共同协商,形成了一个处理意见:由镇政府、柳方村委会、采挖场负责人林某和黄某共同支付4万元,用于料理死者的后事,待后事办理完毕后,再进行责任认定、处理赔偿事宜。
  意见形成后,死者家属如约拿到了丧葬费。但后事办完后,各方就责任认定问题产生了很大的分歧。
  死者家属指责村委会将河道发包给林某经营采挖场没有合法手续。他们还指出,造成两女孩溺亡的最关键原因,是挖砂者未能将采挖砂石后形成的深水坑回填,也未在施工场所及出入路口设置警示标志。因此,死者家属认为,村委会和两名采挖场负责人都应当对此承担责任,要求他们赔偿每名受害者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。
  10月22日,死者家属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,将村委会和采挖场负责人林某、黄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他们对这些赔偿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砂石挖过了  便道不管了
  法庭上,三被告坚持认为,对于两女孩的死亡,他们不应承担责任,因为这是由于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、对孩子们缺乏安全教育而造成的。
  林某和黄某说,在他们承包采挖场之前,这个地方就一直有人在挖砂,河道内的水位也一直比较深。当初他们开始作业时,因为在堰坝底部挖了涵洞,所以堰坝内是没有积水的。发生事故时堰坝内之所以会积水,是因为今年3月份村委会为了下游农田灌溉用水的需要,把涵洞堵上的缘故。
  两人还认为,今年4月以后,他们就没有再进行采挖,因此,也就不再对堰坝内的河道负有管理责任了。“况且,河道不是公共场所,也不是村民必经的通道,我们修建的便道只是通往河道中心运砂石料用的,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必要。”林某说。
  村委会也认为桥下的路“并不是公共必经的通路,所以不必设立警示标志”。

  法院判决了  赔偿落实了
  那么,女孩之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?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柳方村委会在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,将柳方村桥至柳方村堰坝溪滩的砂石经营权承包给林某和黄某;林、黄二人在非法取得承包权后采砂时又未将形成的深坑回填,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,这是造成女孩溺水身亡的最大原因。
  因此,法院认定,村委会和林某、黄某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当然,两名小女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涉河时可能出现的危险认识不足,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,因此,可适当减轻三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  据此,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两名死者的家属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17万余元,并互负连带责任。